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7页(521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为国际间服务贸易行为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框架协议第三条规定,参加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任何一方给予另一参加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措施,都应立即无条件地以相同的优惠待遇和相同的方式给予其他所有参加方的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这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与关贸总协定制约货物贸易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相一致的。根据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这一原则,在A国、B国和C国都是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参加方的情况下,如果A国向来自B国的电讯服务开放了市场,并给予其经营收入所得税方面的优惠,A国就必须立即对来自C国的电讯服务开放市场,并且要保证来自C国的电讯服务与来自B国的电讯服务在经营收入所得税方面享有同样的优惠待遇。C国的电讯服务在A国所享受到优惠待遇,是根据A国给予B国电讯服务的优惠待遇而自动地立即获得的。推而广之,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任何两个参加方之间所相互授予的服务贸易上的优惠待遇,都将自动地立即适用于其他所有参加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方面使所有的参加方相互之间绐终享受着同等的最优惠的待遇,一方面也因为任何双边优惠都会立即变为多边优惠而推动着服务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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