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不适用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1页(408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关于某些参加方相互不适用本协议的条款。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各成员方对该协议的适用须通过参加方之间的义务承担谈判来确立,而不是当然无条件地适用。有两种情况是不适用该协议的:(1)两个国家或地区都签字加入了该协议,从而取得该协议参加方的资格,但双方从未就承担具体义务进行直接谈判,该协议将不适用于该两参加方(即双方既不互相承担具体的开放服务市场义务,也不相互承担对其遵守该协议各项原则的义务);(2)双方都已获得该协议的参加方资格,但其中一方不接受另一方为该协议的参加方,从而不会与其进行义务承担方面的直接谈判。不适用条款使各参加方在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拥有灵活处理的权利,因而有助于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但这也会引发争端。为此,不适用条款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参加方全体可以根据某一参加方关于适用问题的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建议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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