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商品贸易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6页(551字)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就制约侵权仿冒商品贸易所制定的条款。该条款的主要规定有:(1)为制止侵权仿冒商品(仿冒他人商标、盗用他人专利、盗印他人版权之商品)的贸易,各缔约方应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措施、程序及补救办法,并在海关当局之间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资料,以及时阻止侵权仿冒商品进入国际商业渠道。(2)各缔约方就制止侵权仿冒商品所制定的立法、措施、程序及补救办法均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不论谁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仿冒商品都受到同样的制止),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向每个缔约方公开,并应要求及时提供(透明度原则)。(3)当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正当的理由怀疑某项正在进口或即将进口的商品为侵权仿冒商品时,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要求海关暂停放行,要求实施暂停放行时应提供有效的初步证据和存交保证金(作为可能是滥用暂停放行的赔偿金)。(4)实施暂停放行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若仍未进入司法审议程序,暂停放行将被取消。(5)一旦实施暂停放行,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各方并尽快进入司法程序和充分听取各当事方的意见。(6)若司法裁定确是仿冒商品应责成侵权人作出赔偿和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理已生产出的仿冒商品;若裁定不存在仿冒商品,申清实施暂停放行的当事方应向受损者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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