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投资措施副作用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7页(353字)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就如何消除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消极作用而作出的规定。(1)各缔约方在实施投资措施时,必须对本国(地区)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外来投资者也一视同仁。(2)各缔约方所实施的投资措施应避免产生以下效果:①对外来投资企业形成了最低出口量、出口额或出口比例的限制,或指定出口市场的限制;②使其他有关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利益或其境内的有关产业受到了损害或歧视。(3)一旦投资措施在实际上造成了上述某一消极作用,有关的缔约方应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进行磋商解决,或在必要时按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而采取了产生消极作用的投资措施的缔约方应尽可能迅速地改变或取消有关的投资措施,以消除其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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