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措施过渡安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8页(505字)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就如何逐步消除对贸易有消极影响的投资措施而作出的约束性安排。其主要内容是:(1)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各缔约方应尽快地将本国(地区)已实施的、背离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对贸易有消极影响的投资措施的基本内容向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逐项报告。(2)各缔约方应对所报告的对贸易有消极影响的投资措施进行渐进的修改、直至取消,并制定和报告这一过渡期的具体时间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过渡期可相对地更长一些。(3)为了不破坏某些行业中新老投资企业之间的竞争条件,各缔约方可以在有关行业中继续实施原定的投资措施;但是所继续实施的投资措施必须是向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报告过的、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实际上已经执行的,并且不得加重对贸易所造成的消极影响。(4)在过渡时期,各缔约方可以维持原有的、或采取新的(主要是发展中缔约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在此之前必须向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证明:有关的投资措施是维持公平竞争的需要、或是能够促进产业合理调整、或是有助于提高有关产业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或是能够减少对有关产业的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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