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2页(290字)

又称请求审查。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并不立即着手进行实质审查,而是推迟到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后才进行的审查。我国对发明专利采用延迟审查制度,即发明专利由专利局形式审查,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即予以公开。专利法规定自公开日起,三年内法律上给予临时保护。在此期限内,申请人可随时请求实质审查,期满不请求审查的,即视为撤回申请。其优点是,既可使公众较早获得有关发明情报;也可使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根据发明的技术和经济价值来考察是否需要继续申请专利;还可因部分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不再请求实质审查而减轻专利局工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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