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6页(591字)

规定商标的组成、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1803年法国制订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随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制订了商标法。目前,世界上约有150多个国家都实行了商标法制度。我国最早的商标法是1904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8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同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纵观各国的立法,大多数国家制订有专门的商标法,但也有少数国家把商标和专利合并规定在一个法律中(如墨西哥的《发明和商标法》)。各国商标法的主要规定一般有:(1)商标的内容;(2)商标权的取得;(3)商标的注册和转让;(4)商标侵权行为及其处理。由于商标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以及各国商标法的规定互异而容易产生冲突,进入20世纪各国间订立了一系列关于商标的世界性和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重要的有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德里协定》、1891年的《制裁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标志协定》、1957年的《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8年的《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1973年的《商标图形分类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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