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0页(286字)
退还不符商标法规定的注册申请。在初步审定程序中,商标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予注册、公告。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我国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具体程序是:被驳回的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一般在三个月以内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并将商标申请书和其他附件退还申请人,同时将驳回通知书抄送核转商标注册申请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被驳回的外国商标注册申请,向其法定代理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和附件不予退回。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申请人所交纳的商标注册申请费均不予退还,只退还商标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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