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2页(470字)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所有人间关于商标专用权争议所进行的裁定。我国商标法规定,争议裁定程序有三步:(1)商标注册人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依照要求填写一式两份,附以理由和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交纳申请费。(2)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裁定申请,经审查后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若有关当事人不按期限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作弃权处理,裁定照常进行。(3)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争议裁定。裁定有两种情形:一是维持有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商标与注册在先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做出维持有争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裁定;二是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做出撤销有争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争议裁定为终局裁定,裁决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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