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3页(483字)

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指:(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采用不正当的宣传手段损害注册商标的声誉等。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根据情况予以通报;被侵权人要求赔偿的,依法责令赔偿。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上述处理办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当事人双方如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自动履行;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而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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