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9页(516字)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构成合作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共同创作的合意。作者对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及后果有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缺少共同创作的“合意”而产生的作品不是合作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词谱写成的歌曲,就不属于合作作品。(2)共同创作的行为。仅有合作创作的意思表示,而事实上没有参与完成这种创作表现形式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共同创作行为包括按照事先协议、合同分工,进行其他创造性劳动。但是不包括在作品完成过程中提供一般性劳务的人。例如作品的校对人、抄稿人、帮助查找资料的人等。多数国家版权法中,明文规定只有各作者的创作成果在一部作品中无法分割,该作品才被称为“合作作品”。他们认为合作作品是不可分割使用的。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使用的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两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是由若干可独立使用的作品结合而成的,各个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着作权,但是在行使自己的着作权时不得损害整部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作品任何一部分都不可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独立使用,这种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一般属合作作者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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