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6页(509字)

又称来源国。作品的产生国。有些国际公约通过确定作品的起源国来决定该作品在某个公约所有缔约国内享受保护的资格,或与被认定为该作品的起源国确立互惠关系。《伯尔尼公约》中确定作品起源国的标准是:(1)作品在《伯尔尼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这个成员国被认定为起源国;(2)作品在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同时首先出版,而这些国家的版权保护期又各不相同,那个规定保护期最短的国家,被认为是起源国;(3)作品在《伯尔尼公约》之外的某个国家以及公约内的某个成员国同时出版,后者被认定为起源国;(4)未出版的作品包括电影的公映、建筑物的建造以及只在公约的成员国之外首先出版,未在公约成员国中同时出版的作品,如果作者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不受公约保护;作者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是电影作品,该电影的制片人,包括法人的总部或经常住所只要设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中,该成员国被当作作品的起源国;如果作品是建筑物或艺术品,只要建造于某个成员国中,或构成某成员国中建筑物的一部分,这个成员国被当作作品的起源国。《世界版权公约》没有使用“起源国”这一术语,它采用首次出版和国籍的标准来决定作品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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