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2页(237字)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提供方对技术接受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的条款。主要是规定供方的权利。这些权利一般包括供方有定期检查接受方产品的样品的权利;有因质量问题而中止合同的权利。这个条款只有在供方许可接受方使用其商标时,才有权要求订立。而接受方在订立这种条款时,通常也要求供方提出的权利尽量合理,例如:因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而终止合同前,必须有一个提前警告,即要求接受方提高质量,只有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提高的情况下,才可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