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出口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3页(541字)

美国管辖一般商品出口的法律,其中包含对技术出口所作的限制。于1949年正式颁布。为该法的正确实施,美国制定了《出口管理条例》。《出口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每二到三年修正一次,到目前为止,对该法的最新修正案是在1988年。依据该法的规定,美国管制商品和技术出口的目的是:(1)从美国的国家安全出发,限制将明显增强外国军事力量的商品与技术的出口。(2)从推行美国的外交政策或履行其“国际义务”出发,限制某些商品与技术的出口。(3)从保护美国经济及资源出发,限制某些国际市场上需求量猛增而可能对美国有冲击的商品的出口。为达到这些目的,美国授权商务部控制商品及技术的出口。对某些项目,除商务部的批准外,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获得其他主管部门的同意。例如: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等。一切受美国管辖的人(包括法人)所出口的商品与技术都受该法的管辖。经由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许可证,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取得一般许可证,不需要专门提交书面申请;取得特别许可证则需逐项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出口项目的名称、最终用户、使用目的等。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有许多类似的对商品及技术的出口作限制的法律,但美国的《出口管理法》最为系统和全面,是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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