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8页(821字)

国家管制垄断活动或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有关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其名称因国而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联邦德国称之为卡特尔法或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称之为禁止垄断法或公平贸易法,欧洲经济共同体称之为竞争法,而一些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称为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则。该法的目的都是禁止垄断,保护竞争。它具有适用范围广泛、制裁严厉的特点。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所仿效。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法的立法思想上内外有别,一方面限制垄断资本在国内市场的过度集中,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对本国垄断资本在对外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给予豁免,甚至给予保护。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的经济交往中常常遭到严重的权益损失。为此,发展中国家在利用外资,引进外国技术的同时,通过立法,管制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同时,发展中国家正积极努力把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作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之间为了避免因各国利益矛盾而引起的法律冲突或对抗,已先后在反垄断法领域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注意到以法律手段制止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性,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以及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等,均对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以及抵制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作了规定。特别是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专门的保护正当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规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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