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优势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1页(387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竞争法的专门术语。在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其势力并达到阻碍竞争的程度。按照罗条约第86条的规定,一个企业拥有市场优势地位或支配市场的优势,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滥用这种优势去牟取暴利,也不当然应该受到竞争法的追究和制裁。该条特别列举4种滥用优势地位的典型行为:(1)不公平价格和不公平交易条件;(2)限制生产、销售和技术发展;(3)在相同的交易中适用不同条件;(4)对交易对方设定商业惯例所允许范围以外的附属义务。因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某一领域拥有压倒性优势,没有其他竞争者能与之抗衡,作为其客户或个别消费者更无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能承受不利的条件,所以造成的后果严重。为此,罗马条约对第85条第1款的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给予一定范围内的豁免,但对第86条的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就完全没有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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