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2页(579字)

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定的企业合并若达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在合并计划实施前通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义务。此项合并前的通知义务是1976年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所规定的,根据该项法律,凡兼并企业的销售额或资产超过1亿美元,被兼并企业的销售额或资产超过1千万美元,参与该项合并计划的企业必须通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通知以后,必须等待30天(如果以现金交易则为15天)才能将计划付诸实施;如果上述两个政府部门之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情报资料,则等候期可延长20天。上述部门收到合并前通知后,如果认为该项合并计划将会在某一行业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导致垄断,就应在等候期内与当事人谈判,要求其取消合并计划,或者修改合并计划使之达到两部门认可的地步。两部门还可以请求法院发布一项初步禁令,禁止在合并计划的合法性确定之前实施计划。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总是愿意发布此项禁令;而作为合并当事人,考虑到在法院与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对抗可能产生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和法律上的长期不确定性,故在谈判时一般都听从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建议。所以,自从通过了《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以来,对企业合并的控制职能几乎完全由这两个机构来履行了。由于这两个机构的反对,80年代以来一些公司在提交合并前通知后,被迫放弃交易金额巨大的合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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