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政府主管部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5页(365字)

代表我国政府行使对海洋石油资源管理权和管辖权的政府职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四条规定,石油工业部是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政府主管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1)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2)依据国家长期经济计划制订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3)制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4)对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有权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直到停止其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者,有权处以罚款,直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5)制订条例的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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