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7页(367字)

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同外国企业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中,为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地理座标圈定的海域面积。合同区的面积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勘探作业的进行而逐渐减少,一旦发现石油,将缩小到相当于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所需的面积;勘探期届满仍未探明石油则应返还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石油合同中,应订明合同区由多少基本区块(以彼此相距为10分的经度线和彼此相距为10分的纬度线所圈定的一块地球表面面积)所组成,标明基本区块的编号,总面积为多少平方公里;其边界线折点地理座标则可由石油合同附件载明。除石油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利外,外国合同者对合同区内的水面、水下、海床、底土或在这些范围内存在的除石油以外的其他任何自然资源或生物资源,以及合同区内海底的任何遗留物,均不享有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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