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0页(350字)

又称间接补偿。设备技术的进口方,不是用该项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偿还设备技术的价款,而是用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间接产品,作为抵偿给出口方的价款。这也是补偿贸易方式之一,它一般在进口的设备和技术生产的产品不能供出口之用或其所生产的产品不适合出口方需要的情形下才被采用。产品回购的具体程序是:(1)设备技术的进出口双方商议签订补偿贸易协议书,规定各自出口的产品,以及回购义务;(2)由出口方在信贷的基础上,向进口方提供设备技术或其他物资;(3)进口方向出口方提供其他商品,作为偿付设备技术或其他物资的价款。用于间接补偿的产品既可一次出口,一次付清;亦可分期分批出口,分期分批付清。一旦设备技术或其他物资的价款全部偿付后,该笔补偿贸易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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