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的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2页(357字)

国际租赁交易的对象或标的物,即那些可以作为租赁物品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有以下几类:(1)机械类的有工业机械、农业机械、各类精密仪器、工具和电子计算机等。(2)设备类的有化工设备、轻工设备、采矿设备、炼油设备、医疗设备、大型生产流水线、旅馆设备、办公室设备、机场、码头和港口的成套设备等等。(3)运输工具类的有轿车、旅游车、工具车、卡车、翻斗车、机车、船舶和飞机等等。运输工具的租赁通常有湿租和干租两种方法:湿租指租赁公司在出租运输工具时要同时提供驾驶人员和工作人员,如出租汽车时配有驾驶员,出租船舶时配有船长和水手,出租飞机时配有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干租指只出租运输工具而不配备驾驶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租赁方式。不动产主要为厂房。有些国家将飞机、船舶亦列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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