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2页(496字)

又称金融租赁。国际设备租赁中最基本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并按照其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代承租人购买由承租人直接从制造厂商或销售商处选定的设备,然后将该项设备长期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再从承租人支付的租赁费中收回资金并获得利润。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1)有三方当事人及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是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要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通过两份合同加以规定;(2)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3)租赁期限较长,一般设备约为3~5年,大型设备期限可达10年以上,通常租期为设备的预期使用寿命;(4)租期内所有权仍属出租人,使用权和收益权则归承租人;(5)租期内由承租人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纳税等事宜;(6)出租人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一般包括出租人购买设备时垫付的融资成本、资产成本、管理费用和合理收益;(7)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设备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留购时常以设备残值的名义价格购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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