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1页(434字)

通过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项目建设期限条款,承包人及其聘请的项目当地国担保人,对工程按期竣工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保证工期是承包人履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义务之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多长时间内开工,并确定竣工期限。承包人的一切施工活动和财务计划都要以按期竣工为中心来安排。在坚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保证按期竣工,是承包人获得利润,避免经济损失,以及赢得信誉的保证。如果发生延误工期的纠纷,除非由承包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造成,承包人应负赔偿责任。这时,发包人既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还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反之,延误工期的原因如果来自发包人方面,承包人就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额外补偿。承包人对于按期竣工通常须提供履约保函。在中东等地区,还要求承包人聘请项目当地国的有威望和影响的法人,作为竣工担保人,担保费占工程承包费用的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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