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多边技术合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5页(975字)

在联合国范围内为促进国际多边技术合作,我国政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需要和财政能力提供或接受技术援助的一种有效方式。作为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的一种辅助形式,它不仅可以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同时有助于我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以求共同发展。我国通过联合国渠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我国接受联合国的多边技术援助,是我国应享的权利。我国同联合国开展多边技术合作的总原则是:坚持主权平等,促进自力更生,团结第三世界,加强国际合作;努力改变旧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1964年,周恩来总理提出了对外提供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1)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提供援助。不把援助看作是单方面的赐予,认为援助是相互的。(2)严格尊重受援国的主权,绝不附带任何条件,绝不要任何特权。(3)以无息或低息贷款提供经济援助,必要时可延期偿还,减少受援国负担。(4)对外援助的目的不是造成受援国对中国的依赖,而是帮助受援国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经济独立发展的道路。(5)帮助受援国建设的项目,力求投资少,收效快,使受援国能够增加收入,积累资金。(6)提供我国所能生产的质量最好的设备和物资,根据国际市场价格议价。(7)所提供的技术,保证受援国人员的充分掌握。(8)派出的我国专家享受受援国专家的同样物质待遇。1983年初,我国又提出了对外经济合作的“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四项原则。我国同联合国开展多边技术合作,除参加多边合作国际会议外,主要形式有两种:(1)我国通过联合国多边机构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通常以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专业培训、单项设备或物资和特别捐赠等方式进行。(2)接受联合国提供的多边技术援助和多双边结合技术援助,其基本方式是项目援助,主要内容包括专家服务、人员培训和提供示范性和试验性设备。在执行每个具体合作项目时,合作双方都要作出相应的投入。一般情况下,联合国的援助负担项目包括所需要的外国专家服务费用、项目人员出国培训费用,以及引进技术、设备、仪器和资料等费用。我国的投入主要包括国内为项目提供的人力、物力和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措施费,配套费,运杂费,管理费,接待费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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