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土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6页(376字)

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集体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土地;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仍属于该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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