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6页(359字)

为买卖、出租而盖建的住宅、工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产是我国经济特区新兴的行业之一。特区商品房产的经营者必须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营企业、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国内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内私营企业和个人以及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营企业,均不得经营商品房产。涉外商品房产建筑经营的形式有:国有企业或外商独资建筑;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建筑;国有企业与外商合作建筑;国内企业集资投资兴建。涉外商品房产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筹、预收款、外商投资或银行贷款。经营方式主要为自筹资金经营和合作经营两种。前者建房资金由中方自筹、自建、自卖、自得利润;后者由中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资金,合作建房销售。售房款除支付造价和税金外,纯利按协议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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