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7页(578字)

房产经营人经市房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物竣工前进行的房屋销售。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预售的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审核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2)有建筑执照;(3)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4)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5)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房产经营人预售房产,必须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与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房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市质监站签发的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单;房屋预售计划;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和使用监督方案;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房屋预售申请批准后,房产经营人应将房屋预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送交市房地产登记处登记。预售房屋,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内容包括:(1)房屋预售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2)预售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3)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4)房屋价金;(5)房屋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方式;(6)房屋的使用性质、权属转移的内容;(7)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产经营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竣工交付登记,并按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