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1页(826字)

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业务机构,股东会决定的意见或事项,必须交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由诸董事组成,并以董事长为公司的代表。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机关,公司的兴衰董事能力则起着决定的作用。各国法律中有关董事会成员资格的规定有所不同。德国的股份法和日本商法典均不限于董事必须是股东。英美法关于董事的人选,也不限于是股东,而是重视其经营企业的能力。瑞士,法国等则是规定董事必须是股东。董事在公司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互相推选;如是募集投立的,则由创立会选任。第一届以后的董事,是由股东在董事任期届满后选任,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选出1人为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董事通常应承担下列义务:(1)负有具备善良管理人的那种谨慎的品格而认真履行其职务的义务;(2)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负有遵守法令、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决议与规定的义务;(3)负有监视公司全部业务能正确稳妥进行的义务;(4)负有禁止竞业的义务。董事如为自己或第三人从事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就必须公开有关交易的重要事实,并须得到股东会的许可,否则公司可行使介入权。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害,该董事负有赔偿损害的义务。此外,董事也要担负私人交易限制的义务,即董事要为自己或第三人同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承认。按我国法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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