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5页(296字)

规定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变更和终止、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以及调整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于1992年2月19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16章188条。主要内容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类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债;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财务和会计;合并与分立;章程修改;终止和清算;罚则等。这些规定对确立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行为准则,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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