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6页(585字)

又称资本参与。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其子公司(新建企业和收买、参与当地企业的股份)中占有股权的份额。跨国公司收购当地企业股权的多少会直接关系到它对国外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最基本的原则是根据自身条件和经营意图以及东道国的法律、法令,来决定股权参与的程度。股权参与策略有三种类型:(1)拥有全部股权,取得经营控制权;(2)拥有多数股权,取得经营决策权;(3)仅拥有少数股权,不取得经营决策权。由于股权所占比重大小与对企业的控制权有着直接关系,因此跨国公司一般都力求通过全部股权拥有和多数股权拥有对国外子公司进行直接控制。跨国公司从其本身的实力出发,在股权选择上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在市场上处优势地位的大型跨国公司,一般要求设立全部股权拥有的子公司;(2)技术较为先进的跨国公司,但其规模较小,产品在市场上不处于垄断地位,对东道国有某种特殊需要,这样的公司除设立全部或多数股权拥有的子公司外,可能与东道国设立合资子公司;(3)技术不太先进、销售能力不太强的跨国公司,一般易接受多数股权或合营安排;(4)规模较小、产品和技术已相对过时的中小型跨国公司,或新进入国际市场的跨国公司一般愿接受少数股权的参与形式。跨国公司的股权参与策略灵活多样,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政治、经济条件下会采取不同的股权参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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