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公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8页(494字)
规定比利时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设立、运作、变更和终止,以及调整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比利时的公司法律包括在1873年5月18日颁布的《商法典》第1卷第9篇中,该法经1935年12月30日颁布的《皇家法令》修正和统一,并于1978年5月24日和8月4日作了修正。这个统一法又称为《统一商事公司法》。此外,比利时公司的活动还受下列法律和法令的制约:(1)1935年7月9日颁布的《银行委员会皇家法令》;(2)1964年7月20日颁布的《商事登记法》;(3)1975年7月17日颁布并于1978年12月15日修正的《企业财务和年度帐目法》;(4)1976年10月8日颁布并在以后修正的《企业年度帐目皇家法规》;(5)1973年8月7日颁布,1978年3月25日修正的《商事公司文件归档与公告皇家法规》;(6)1978年3月7日颁布的《标准帐目内容及条述皇家法规》;(7)1967年11月10日颁布的,并1975年7月30日修正的《控股公司皇家法则》;(8)1977年11月29日颁布的《母公司年度帐目皇家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