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俄罗斯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4页(291字)

中俄联合开展对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的旅游观光活动的暂行办法。1989年9月23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共9条。主要内容有:联合开展跨国旅游业务招徕、接待的对象目前限于与中俄两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及港澳地区的旅游团(者);入出境口岸和旅游区域目前限于我国政府对外正式公布的一类通行口岸以及开放城市和地区;接待和输送旅游者应统一以美元等硬通货报价、逐团按期结清和逾期罚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坚持“先收款后接团”的原则;应以经济合同形式规定双方的责、权、利;由各地旅游局统一管理此项业务,指定具有外联权的一类旅行社承办招徕和接待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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