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7页(260字)

又称小帐。顾客、旅客额外给予饭店、旅客等行业中服务人员的钱。服务人员私自索取、收受小费实际是利用工作职务的便利,索取非法利益,其性质同贪污、受贿一样,是危害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的行为,严重腐蚀旅游职工队伍的思想,损害旅游声誉,影响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活动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规定旅游系统的职工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也不得收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违反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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