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2页(398字)

以电视播送为媒体的广告。电视广告长度有60秒、30秒、20秒、15秒、10秒多种。其中30秒和10秒较为常用。电视广告能有效地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树立起商品的良好形象。其特点是:声、光形、色并茂,能生动地表现商品外形、色彩、性能、品质等特点。对于商品特长的情趣、气氛,有很强的表演性与感染力。电视广告穿插在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中,能获得较高收视率。电视广告的费用从绝对值看,十分昂贵,但电视覆盖面广,收看者众多,按千人成本计算,则广告费用还是低廉的。电视广告可重复播出,强化广告效果。适宜使用电视广告的商品有卫生用品、日常用品、食品饮料、化妆品、药品、家用电器,约占电视广告的83.5%。电视广告的不足之处是:电波传播的音响和形象留存时间短暂,容易为观众错过。制作过程也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制作时间,制作费用也较昂贵。电视广告对广告对象缺乏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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