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赞助广告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5页(434字)

对举办各类赞助广告活动管理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5年9月19日联合发布。主要内容有:(1)赞助广告必须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向某些缺少经费来源,但有益于社会公益的项目和活动提供资助,并以此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不带广告宣传内容的赞助活动,不属赞助广告范围;(2)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必须编制赞助广告活动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型国际性赞助广告活动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赞助广告活动计划要进行严格审查。赞助广告活动计划的内容包括: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理由和名目、赞助广告的项目、费用预算总额和用途、赞助广告的收费标准、赞助广告宣传的具体实施方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函件;(3)赞助广告具体的收费标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内,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举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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