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以儿童为广告对象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1页(310字)

加拿大为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所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条例目的在于避免由于儿童年幼无分辨能力,在广告诱惑下产生不切实际的需求欲望,对家庭造成无益的打扰。根据加拿大广告标准法规定,在加拿大境内设立和出版的一切媒介一律禁止以13岁以下儿童为广告对象的商业性广告刊播,此类广告内容允许以成人为定位对象,但在内容中不得鼓励儿童让家庭购买广告中的产品。并规定,在电视台的儿童节目和以少年儿童为读者对象的杂志中,不得刊播玩具、游戏机、糖果和儿童用品等广告,也不得利用流行的动画形象间接地向儿童推销产品。任何广告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责令立即发布改正广告,并按情节轻重处于高额罚款或终止该广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