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5页(592字)

合同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协商谈判而达成一致协议所需要经过的阶段和过程。一般法律对订立合同需要经过什么法定程序不作具体规定,但实践中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阶段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要约,要约中必须表明订立合同的愿望。必须包括标的名称、数量、价款,交付期限、履行地点等等主要内容,如果对方一旦承诺,就足以成立一个有效合同。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函电的,在有效期内发出要约人要受要约约束。收到要约的一方可以对要约中的内容进行仔细考虑,如果完全接受要约中的条件,就可以向发出要约人作出一个承诺。承诺必须由他本人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出,并不得对要约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增补。这就是承诺阶段。如法律无其他规定,通过签订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法律、法令规定需要审核、公证、第三人证明或者在有关机关核准登记的合同,还需要履行上述法定手续,合同才能成立。如果收受要约人对要约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或未及时发出的,则不能视为承诺,而则是向要约人发出的一份新的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成立。实践中订立合同往往是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提出要约——新要约——再要约——再新要约——直至承诺。有了这个反复协商的过程,不仅可以保证达成的协议符合双方真实意愿,而且使订立的合同更加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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