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6页(423字)

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已签订的合同,在其有效期限届满以前,提前终止合同,使之不继续发生效力。解除合同是消灭既存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2)合同当事人应负恢复原状之义务;(3)其法律后果是消灭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意味着提前终止合同,在合同尚未全部履行或根本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予以终止,结束双方依据原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仅指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而确立的合同关系的终止,只指双方在这一点上经济活动的终止。除法律规定者外,解除合同不等于解除责任。除法律有规定者外,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方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与合同变更的条件相同。这样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能解除,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合同的解除还要经过一定程序,履行一定手续,才能最后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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