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7页(685字)
已经成立的,但因缺少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因缺乏有效要件,而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无须当事人主张或法院宣告。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凡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应从这几个方面进行:(1)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有能力订立合同。(2)合同的内容是否违法。即合同的标的是否违法,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支付、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超越经营范围。(3)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诈欺、胁迫。(4)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而且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属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如只有一方故意,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上交国库所有,其遭受的损失由故意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