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经济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4页(272字)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不具备有效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其从订立之日起就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主要有4种:(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各人民法院,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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