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6页(767字)

供方将一定数量产品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有偿地转移给需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为两大类:(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包括供应、包销、选购、采购、推销、代购代销、协作、调剂等合同。其主要内容是明确产品的数量;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回收和费用;产品的运输和交换;产品的交(提)期限;产品的价格;产品货款的结算及违约责任。(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包括预购、订购、议购、购销结合等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合同执行内容有:(1)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2)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3)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4)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