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9页(477字)

投保方交纳规定的金额,而保险方于约定的事故发生时,补偿约定数额内的财产所受实际损失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为标的保险,又叫损失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狭义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座落地点、质量安全状况及其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赔偿办法;保险费的数额及其缴付办法;违法责任及其他必要条款。《经济合同法》第46条规定,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1)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2)投保方的责任,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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