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5页(540字)

又称承保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障责任。只有事故发生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才对损失予以补偿。如事故的种类或损失的程度不属于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用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它可以从两方面确定:(1)责任范围:明确规定保险人应承保的危险及损失责任。一般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损害,就是事故的发生属于偶然的,不是要保人所安排的,或是即使能预料到但是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事故,但是要保人由于履行道义上的义务,造成的有意识的损害,保险人也应承担责任。如运输保险中属共同海损性质的被牺牲的财物是船长的故意处分,保险人即负赔偿责任。(2)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保险标的发生伤亡,并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结果,为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有4种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不是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是由于标的本身性质或缺陷造成的损失,以及标的物的正常消耗,列为除外责任;重大危险,如战争、核子辐射污染,这种事故造成损失其损害程度严重,损失率也难以确定,因而保险人无法承担责任;由执行国家法令所造成的损失,如禁运等,往往也列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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