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7页(1139字)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在适当的时间、地点,用适当的方式全面执行合同内容,使该合同所产生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得以按期全部终止的整个法律行为过程。我国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一贯主张“重合同、守信用”。《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6条对合同的履行要求也有具体、严格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40条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以上的规定说明,依法成立生效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内容,不承担或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即使法律有新的规定,也不能改变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涉外经济合同履行的具体法律要求是:(1)合同的履行主体必须合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由当事人通过实施合同所规定的行为来履行的,即由合同义务当事人向合同权利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由合同权利当事人接受义务当事人的履行。但是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合同履行主体也可以是第三人,即由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由第三人代替权利人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应当说明,由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的义务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依合同性质义务人可以不亲自履行的义务,并且合同义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履行结果负责。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有时是由担保人进行的,这是合格、合法的。合同权利人也可以指定第三人代其接受履行,但不得使义务人遭受损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时,若权利、义务是按份的,则每个权利人或义务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接受对方的履行或向对方履行。若权利、义务是连带的,则连带权利人或义务人中的任何一位权利人或义务人都可以接受对方的全部履行或有责任履行全部义务。(2)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实物履行(或实际履行),即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如果发生违约,不能以其他财物或赔偿金代替,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仍应继续履行。只有在实物履行已成为不可能(如特定物已灭失)或不必要(如因逾期而失去效用),才允许不以实物履行。当事人一方如果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则应履行合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