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3页(857字)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法定条件主要是:(1)一方转让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给第三者,应当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2)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合同他方利益原则上也不应有损害,若造成损害,要负赔偿责任。(3)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已批准的合同中对合同转让另有约定的除外。(4)我国法律有特殊要求或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依要求或约定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者转让无效。”合同中约定只限于对特定当事人转让或转让后让与人仍负保证责任的,可依合同的约定转让。(5)合同转让必须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方(即原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再负有依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责任,受转让的第三人则成为转让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应有的权利,负有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如果合同转让方在转让前已履行了部分合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应从转让生效之日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果转让合同规定,受让方为该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则应享受合同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合同义务。为了保证合同转让法律效力,在转让中应注意:(1)转让合同的法律文件要齐全有效;(2)若合同转让方原来为合同履行提供了担保,那么随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其转让合同,这种担保即失去了效力;(3)我方在对方转让合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受让方履行合同的能力,特别是在转让方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更要严格考察受让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我方为受让方时,在同意受让之前,也应对转让方的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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