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合同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9页(786字)
英美法中有关契约成立的外在表现。一般说英美法系国家对契约的形式没有严格的要求,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书面或以某种行为表示的。对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并没有表明形式是契约成立的要素。英美法把契约的形式分为正式契约和简式契约。正式契约主要指签字蜡封契约,它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书写或打印成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后交付给对方。有关土地和其他不动产及物权的转让,船舶及某些股份的转让,没有对价的契约等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简式契约是指除正式契约以外的需有对价为基础的契约,但简式契约并不等同于不要式契约,虽然简式契约多数是不要式的,但有关票据、分期付款、海上保险等简式契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正式契约和简式契约都可以以书面形成作成,只是正式契约还要求签字蜡封,这是由于英美法的保守主义和缺少大陆法中的民事证书公开登记制度才设立正式契约的。在简式契约中还有一种必须有书面证明的契约,这类契约虽然无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却必须有便条或备忘录等的书面证明,否则不能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英国《欺诈法》修正案规定,有关保证、土地买卖和处分土地权益的契约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对于书面形式的效力,英国法采取证据原则。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的,就不能证明契约的存在,当契约发生纠纷时,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并不引起契约无效的后果。但美国有所不同。对于书面形式的效力,在方式契约(正式契约)领域采用要件原则。即法定形式是契约有效的必要条件,如果不依法定形式作成,其契约无效。这类契约主要有本票和汇票契约、转让不动产契约、还债契约、专利转让契约等,而在简式契约领域采用证据原则。英美法中的方式契约形式实为契约的法定形式,主要由调整有关欺诈行为的法律所施加的,目前在商业契约领域,形式已大为简化,并不强求以书面形式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