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解除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0页(574字)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契约的约定解除契约的权利。按照大陆法,合同解除权,是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作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赋予非违约方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而合同解除是双方行为,不存在契约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如同自始未成立,从而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按照英美合同法,契约可因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双方当事人行使契约解除权;也可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协议、或契约的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这实际上就是合同的消灭。契约解除通常有下列几种情况:(1)契约本身有解约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规定解除条件,一旦某种情况不能实现或出现某种情况,即可解除;(2)通过协议以新的契约代替旧的契约;(3)双方当事人各自放弃合同的权利达到协议解除;(4)协议解除;(5)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解除,包括因履行迟延、不能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而解除;(6)情势变迁和合同落空。当事人的契约解除权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合同自动消灭或协议解除方法,得到实现。契约解除的法律后果就是停止契约的效力,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恢复原状,即恢复到订立契约前的状态。但是行使契约解除权并不妨碍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赔偿损失,返还金钱的还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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