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5页(724字)

又称特殊担保、综合担保。一国政府为了扩大出口,对于由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所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出面的担保。是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国家担保机构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以保证贷款不受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有:(1)担保的项目与金额。一般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政治风险,如进口国发生政变、战争或政府法令的变更等政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给予补偿。这种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95%。第二类经济风险,如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倒闭无力偿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可给予补偿。这种风险的承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5%,有的项目达100%。(2)担保对象。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对出口商的担保,即出口商输出商品时提供的短期信贷或中、长期信贷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第二种对银行的直接担保,即通常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申请担保。(3)担保期限与费用。根据出口信贷期限,担保期限通常可分为短期与中、长期。有的国家对短期信贷采用综合担保方式,对中、长期信贷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方式。保险费率一般不高,英国为0.25-0.75%,德国为1-1.5%。随着发达国家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国家出口信贷担保制也日益加强,许多发达国家设立专门担保机构,如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局,法国的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日本政府的输出入银行,德国的信贷保险公司和美国政府的进出口银行。这些国家还从国家预算中拨出大量资金(约占国家出口总值的5~15%)作为担保费用。日本、英国、法国及德国出口信贷保险商品约占其出口总额的30-40%以上。发展中国家也在逐渐实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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