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更改证明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7页(209字)

修改已签发的出口货物许可证某一项或几项内容的书面证明。所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允许使用“出口许可证更改证明书”更改许可证下列内容:许可证有效期、输往国家(地区)、收货人、出运口岸、运输方式、合同号。其中:许可证最长可展期2个月;输往国家(地区)原不是港澳的不得改为港澳;合同号只限于单价水平高于许可证填制单价的。“出口许可证更改证明书”必须在原发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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