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进口贸易管制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2页(674字)

西班牙对进口贸易实行管制的办法。(1)所有进口商品分成3大类,即自由进口商品、配额商品和预先申报商品。自由进口商品:货值小于50万比塞塔(大约5000美元)的进口商品,不必办理进口许可即能自由进口;当进口商品货值大于50万比塞塔时,进口商应向西班牙经济财政部外贸司办理进口许可,填写“进口付款统计申报表”(即“DEPI”表)。配额商品:西班牙经济财政部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有关部门每年按商品类别和数量制定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配额标准(包括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两种),按国别和地区公布。西班牙经济财政部外贸司在核准此类商品的进口许可时根据配额数量(商品的金额或重量)核发。进口商应填写“进口管理批准表”(即“AAI”表)。配额商品大约占西班牙全部进口商品的10%。预先申报商品:即除了自由进口和配额进口的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西班牙经济财政部按照本国对该类商品进口的实际情况和进口国别将该类商品定为自由进口商品或配额商品,进口商应填写“进口预先申报表”(即“NPI”表)。(2)西班牙把向其出口的国家分为两大区域:“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区域”和“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区域”。(3)凡属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区域”进口的商品均为自由进口商品,按自由进口商品进行管理。从1993年开始,凡是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区域”来的商品一律看作西班牙本国产品,无论进口商品价值如何,都免除一切申请进口手续。(4)凡属从“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区域”进口的商品,仍按自由进口商品,配额进口商品和预先申报商品类分别按各类有关管理办法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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